个人兼职收入涉及的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计算
个人兼职收入涉及的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计算
彭怀文
【案例】某大学教授张某,2019年5月在本职工作之余为甲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5000元,并支付给中介人500元,取得合法票据;同月向甲公司提供一项技术使用权,取得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收入3000元,然后支付给中介人500元的中介费,取得对方开具的合法票据。当月到乙学校讲学4次,每次收入均为2000元,合同注明讲学收入为税后收入。
问题:张某5月的上述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多少?
解析:
1、增值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问题:
张某在2019年5月取得收入合计=5000.00+3000.00+3000.00+2000*4=16000.00元,低于10万元,故张某收入免征增值税。由于免征增值税,自然也就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。
2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
案例中张某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3项:给甲公司提供咨询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;向甲公司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;到乙学校讲学收入属于劳务报酬。
涉及甲公司的两笔收入,由于税目不一样,应分别计算;到乙学校讲学,虽然是4次,但是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应该合并为一次计算。
同时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>的通知》(国税发[1994]89号)第九条规定,劳务报酬所得“同一项目”,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,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,应当分别减除费用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因此,张某的甲公司咨询劳务收入和乙学校讲学劳务收入,应当分别减除费用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(1)张某取得甲公司咨询服务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,甲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=5000*(1-20%)*20%=800元。
说明:根据规定税率20%,4000元以上减除20%的费用,中介费不能再扣减。
(2)张某的非专利技术转让收入,甲公司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=(3000-800)*20%=440元。
(4)张某讲学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且为税后收入,5月收入合计已经超过4000元但是不足20000元,因此计算时可以假设税前收入为X,则有如下方程式:
X-X*(1-20%)*20%=4*2000
解方程式得出,X=9523.81元。
则张某的讲学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=9523.81*(1-20%)*20%=1523.81元。
(或者,9523.81-8000=1523.81元)
(4)张某5月份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=800+440+1523.81=2763.81元